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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建联发[2022]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景俊海书记关于加快复工复产工作要求,现就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大信息发布频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周发布一次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的市场信息价格,以指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

三、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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